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伊吾西贵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55473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兵12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兵1202执4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新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伊吾西贵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开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 8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伊吾西贵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3日-7月10日期间利息及罚息117 600元;支付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刘西贵、柯宗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向原告哈密开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 058.4元、邮寄送达费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伊吾西贵酒店有限公司、刘西贵、柯宗英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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