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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克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9536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甘09民初18号
    案号 (2017)甘09执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2-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孙会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会民利息240万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被告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会民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孙会民要求被告开晓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9080元,由原告孙会民承担9908元,被告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9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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