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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城市监处[2019]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应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
    行政处罚内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6
    决定机关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法定代表人 黄野奔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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