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襄工商罚字[2018]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1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3 |
决定机关 | 襄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冯春贤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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