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价检处[2017]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杭州富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单位: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杭州富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芪职务:法人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蒋家村工农路146号第2幢302室根据《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杭价检[2016]157号)精神,本机关于2016年12月8日对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杭州富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存在以下事实:2016年12月8日,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杭州富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名为“逸品春江”项目楼盘,在售楼处公示的商品房价目表只标明了“房号、公摊面积、建筑面积、表单价、表总价”等要素,缺少“层高、计价单位”核心要素。据统计,截止2016年12月8日,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杭州富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可售房源数量为193套。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证明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杭州富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适格主体;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人吴炯受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杭州富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具有合法代理本案资格;三、现场拍照打印件8页:证明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杭州富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售楼处经营销售的商品房;四、提取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手册复印件:证明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杭州富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没有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标示。五、整改后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手册复印件和情况说明:证明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杭州富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六、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的事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情况属实。本机关认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杭州富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浙价检[2011]177号)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款计算办法的规定》(计价检[2001]2067号)精神,本案属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只是违反了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而不涉及到具体价格是否合法,故没有多收价款,应按照无违法所得论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认定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杭州富阳汇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本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5 |
决定机关 | 市物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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