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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3163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再00022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3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8
    发布日期 2019-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保国、倪惠英、曾庆岭、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屠飞宁借款55万元;   二、被告李保国、倪惠英、曾庆岭、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原告屠飞宁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应当承担的返还以及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李保国、倪惠英、曾庆岭、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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