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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家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59****99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3民初729号
    案号 (2020)皖0503执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9875.74元(计至2019年1月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年利率8.8837%)支付马鞍山市建行自2019年1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徐家平、何霞、陈玉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家平、何霞、陈玉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88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安徽蓝华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家平、何霞、陈玉峰共同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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