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滨罚〔202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1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9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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