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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佳(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7****405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民终165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34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二、变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安佳(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应分摊的内部基础设施配套费4033558.47元;三、驳回安佳(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515元,由安佳(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879元,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63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15元,由安佳(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879元,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6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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