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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扬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55****46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2民初1888号
    案号 (2019)苏0312执3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19-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扬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明忠保证金30万元及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030元,公告费606元,由被告上海扬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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