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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121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常商初字第00184号
    案号 (2017)苏0492执15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8
    发布日期 2018-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魏珍华借款本金8427550.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协议约定的利率月息1.1808%所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全部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张鹏对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93元,公告费900元,合计71693元由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鹏共同承担。该款魏珍华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常州伟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71693元迳付魏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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