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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友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367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802民初2241号
    案号 (2017)川1802执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4
    发布日期 2017-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雷明友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贵武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于2016年10月14日的利息2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6年10月15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500万元计算)。 二、被告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归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5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本案执行时一并将此款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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