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中能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00MA****2N9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民终1223号 |
案号 | (2021)皖0208执16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8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8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408137.34元范围内就上述判决确定的湖北博晟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能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对江苏睿生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江苏睿生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24元,由江苏睿生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湖北博晟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能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3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8元,由江苏睿生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86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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