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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福瑞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冬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79****563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9289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恢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福瑞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天津市天海线缆有限公司铜杆5件(重22吨)、返还原告货款67760元。 二、如逾期未交付铜杆5件,被告天津福瑞泰工贸有限公司应自逾期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77万元。 三、被告天津福瑞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天海线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37760元为基数,按照年24%自2016年10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天海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8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福瑞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宋颖承担15万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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