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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770****34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7民初172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40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杨显莹与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屯渌村第一村民小组综合楼的(2015年)合字第C1403号《合作建房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杨显莹购房款168000元、公共维修基金2800元及两期利息30600元,共计201400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显莹利息损失(以201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0%计算,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1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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