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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770****34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7民初3322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3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2013年)新能大厦合字第C1001号《新能大厦合作建房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共计1717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71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0%计算,自2018年4月23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1867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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