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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770****34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7民初6135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3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覃继祖与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签订的《屯渌村第一村民小组综合楼合作建房合同书》[(2017年)合字第A403号]无效; 二、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覃继祖返还建房出资款150300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覃继祖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0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70%)。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96元(原告覃继祖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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