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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770****34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7民初8181号
    案号 (2019)桂0107执3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蒙兰英与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屯渌村第一村民小组综合楼的《合作建房合同书》【合同号为:(2013)新能大厦合字第B805号】无效; 二、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蒙兰英购房款130533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蒙兰英利息损失(以1305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0%计算,自2018年9月14日起计至被告履行完上述义务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南宁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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