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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市监罚字〔2020〕2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230元人民币,并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罚没合计523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5
    决定机关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翁勇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