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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张处〔2020〕13070320000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你(单位)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0
    决定机关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战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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