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734935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5907号 |
| 案号 | (2019)苏1181执531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1-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丹柴动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65万元,2018年6月21日的欠息5441234.24元,并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179%承担利息至债务清偿止;二、被告凌云、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钱志军、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丹阳丹柴动力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628元,由被告丹阳丹柴动力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凌云、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钱志军、江苏老丹阳酿酒有限公司、丹阳合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费用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其承担部分连同应归还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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