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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海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3493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6378号
    案号 (2017)苏1181执4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1
    发布日期 2018-0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0万元,截止2016年6月26日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33571.71元及其他利息、复利(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0.179%计算),律师费5000元; 二、被告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任坚跃、凌云、马海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34元,由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任坚跃、凌云、马海强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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