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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274****31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3725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1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太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文防货款40975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由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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