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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孟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793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03民初2642号
    案号 (2017)皖0303执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3-2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8.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孟杰、王丽霞、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92元,减半收取2494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胡孟杰、王丽霞、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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