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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孟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793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432号
    案号 (2016)皖0303执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6
    发布日期 2016-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5198658.32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5.1%计算至代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付清; 二、被告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律师代理费损失14.8万元,合计34.8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付清; 三、被告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抵押的铂金坩埚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一、二款项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胡孟杰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愿表示放弃; 六、案件受理费125612元,减半收取62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7806元,由被告安徽华氏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胡孟杰负担,于2016年4月30日前同步抵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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