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万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70055****259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705民初1050号 |
案号 | (2021)皖0705执26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万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借款本金990990元,利息21150.43元,合计本息1020140.43元(截止2020年7月20日)及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法:按合同约定执行利随本清)。二、被告铜陵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万林在上述判决内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铜陵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万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万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13981元,减半收取6990.5元,由被告铜陵万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铜陵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万林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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