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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万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0055****259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6民初4513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6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陵万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41352.09元,支付逾期利息497049.9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铜陵万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三、被告黄万林对被告铜陵万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铜陵万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万林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铜陵万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车架号为LJD4AA193K0032816、LJD4AA193K0032802、LJD4AA199K0032531、LJD4AA194K0032369、LJDTAA236K0164488、LJDTAA235K0164501、LJDTAA233K0164710的起亚牌机动车与被告铜陵万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4-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7元,减半收取11554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386元,由被告铜陵万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万林共同负担1116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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