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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威耀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8****526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8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8604855】。一、被告东莞威耀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斯玛特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的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8从2019年5月30日起计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存震对被告东莞威耀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存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威耀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为854.50元,保全费441.80元,共计诉讼费1296.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威耀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李存震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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