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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20074****10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02民初2367号
    案号 (2020)湘0202执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5-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荷塘区山林烟酒批发部支付货款人民币105084元; 二、驳回原告荷塘区山林烟酒批发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被告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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