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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6****721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25785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209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5622480】。一、被告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路华电子科技(汕尾)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92,457.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0,092,457.2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为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路华电子科技(汕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1,465.03元;三、被告深圳乾泰能源再生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路华电子科技(汕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968元,由原告路华电子科技(汕尾)有限公司负担3,704元,被告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深圳乾泰能源再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4,2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深圳乾泰能源再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12,9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09,264元,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9,26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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