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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X1****3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583刑初471号
    案号 (2021)闽0583执2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10-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福泉卫浴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洪德钦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单位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洪德钦退赔被害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科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相应经济损失;责令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福泉卫浴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洪德钦退赔被害单位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相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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