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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X1****3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583民初2801号
    案号 (2021)闽0583执2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10-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与南安市鑫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融资款本金600万元、利息319200元(10161200元÷19100万元×600万元)及违约金【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含当日)起按万分之六/日的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 二、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与南安市鑫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融资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064000元(10161200元÷19100万元×2000万元)及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含当日)起按万分之六/日的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 三、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与南安市鑫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融资款本金600万元、利息319200元(10161200元÷19100万元×600万元)及违约金1490400元【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含当日)起按万分之六/日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8月5日,共414天】;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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