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X1****3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滨民初字第02531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恢3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关于周宝强主张的借款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律师费损失189746.7元及诉讼费损失21354元(诉讼费已由周宝强预交),双方一致同意以48万元结算,扣除已经支付的10万元后,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前支付周宝2强剩余的38万元。二、周宝强自愿放弃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三、关于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结欠周宝强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双方一致确认借款利率按照月利率1.5%计算,该款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分期归还:自2015年1月至同年12月,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于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1月底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息随本清。四、如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第三条约定的义务履行还款责任,则周宝强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立即执行,且自2014年11月11日起的借款利息周宝强不再放弃,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