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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X1****3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滨民初字第02531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恢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关于周宝强主张的借款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律师费损失189746.7元及诉讼费损失21354元(诉讼费已由周宝强预交),双方一致同意以48万元结算,扣除已经支付的10万元后,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前支付周宝2强剩余的38万元。二、周宝强自愿放弃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三、关于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结欠周宝强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双方一致确认借款利率按照月利率1.5%计算,该款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分期归还:自2015年1月至同年12月,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于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1月底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息随本清。四、如洪德钦与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第三条约定的义务履行还款责任,则周宝强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立即执行,且自2014年11月11日起的借款利息周宝强不再放弃,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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