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X1****3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厦仲裁字20170145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1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日期 | 2019-03-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福泉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75号《承兑协议》项下12477106.65元垫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为2008936.44元,以及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垫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福泉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83号《承兑协议》项下16729187.78元垫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为2595423.56元,以及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垫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英特凯公司、洪德钦和洪明婷对上述裁决中福泉公司所负债务向申请人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用2200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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