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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X1****3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8133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18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1
    发布日期 2019-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仑苍支行有权从处分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南房他证押字第20123343号房屋他项权证)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洪德钦、洪德佳在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足额清偿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德钦、洪德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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