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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德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X116173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3民初3167号
    案号 (2018)闽0503执4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0
    发布日期 2018-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986568.95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677192.23元; 二、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2100元、公告费500元; 三、被告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蓝星(泉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南安市富达水暖洁具厂、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林世清对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75元,由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福建富达卫浴有限公司、蓝星(泉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南安市富达水暖洁具厂、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林世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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