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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业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48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22民初1336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30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1-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撤销被告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国业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融资城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东海县房管部门签订的6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明细如下:房号分别为10-2-602、10-3-501、10-3-601、10-3-602、11-1-501、11-1-601、11-1-502、11-1-602、11-2-401、11-2-501、11-2-601、11-2-402、11-2-502、11-2-602、11-3-501、11-3-601、第6页共8页11-3-502、11-3-602、13-1-102、13-1-402、13-1-502、13-2-501、13-2-602、10-104、10-105、10-106、11-101、11-102、11-103、11-104、11-105、11-106、11-107、11-108、13-103、13-104、13-105、13-106、13-107、13-108、13-109、14-104、1-1-602、1-2-602、2-1-602、2-2-601、2-3-601、4-1-602、4-2-601、4-2-602、4-3-601、4-3-602、5-2-601、5-2-602、7-1-602、7-2-601、8-3-601、9-2-602、10-1-402、10-1-502、10-1-602、10-2-401、10-2-501、10-2-601、10-2-502房产)。案件受理费1140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10元,共计119345元,由被告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国业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连云港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国业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0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第7页共8页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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