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国业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连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12009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22民初4539号 |
案号 | (2017)苏0722执34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4 |
发布日期 | 2017-08-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融资城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东海县双店镇北沟村东郯公路北侧的世纪农贸广场的五十二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原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融资城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实际存在的民间借贷合同予以解除; 三、原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欠被告深圳市融资城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3281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欠款本金2328125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6分的利率,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融资城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的52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 五、第三人王建球、陈尚林与被告深圳市融资城资产受托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对原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中的70%、30%分别变更登记到第三人王建球、陈尚林名下。 案件受理费945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596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给原告,鉴于原告应返还欠被告的借款,该款可在原告应返还的借款中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94596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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