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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常兴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蓬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5****8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10号
    案号 (2018)粤03执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确认并同意被告李蓬灿应于2015年9月23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于2016年3月23日前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5000万元为本金,从出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于2016年3月23日前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59亿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1.59亿元为本金,从出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同时,被告李蓬灿应于2015年9月23日前支付原告在本案中因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00元。 二、被告李蓬升、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意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常兴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沙丘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意堂投资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李蓬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中之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偿还任一期债务或履行担保责任或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违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中之任何一方或被告之全部立即清偿本协议约定之全部债务款项,并有权就上述主张,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0763.6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680381.83元,由原告林伟鹏负担,余款680381.8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林伟鹏。 五、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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