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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快运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古兴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30260****44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302民初4860号
    案号 (2018)冀0302执2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3
    发布日期 2018-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快运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军借款435000元,并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借款本金85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借款本金85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6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借款本金255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按年息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5元,减半收取计6587元,由被告河北快运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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