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枣强县广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12105****46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1民初751号 |
案号 | (2021)冀1121执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枣强县广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曹世展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以1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凤东皮草有限公司、段文玲、赵西铎、夏红娟、夏全国、户文江、王东方、李莹、王冰冰在抽逃范围内对枣强县广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述借款不能清偿的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任何一股东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超过其份额部分,可按照其他股东的出资比例,向其他股东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200元,由被告枣强县广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凤东皮草有限公司、段文玲、赵西铎、夏红娟、夏全国、户文江、王东方、李莹、王冰冰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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