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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处〔2017〕6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1
    决定机关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金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