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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57****66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3254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8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5605030】。1、被告佛山吉亚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96265.91元及律师费56960元、罚息(截至2019年10月29日,罚息2328.98元,后罚息按年利率10.5计算,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舒德东、邓丹凤、舒彤、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舒德东、邓丹凤、舒彤、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向被告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44.4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舒德东、邓丹凤、舒彤、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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