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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57****66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3254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7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9605032】。一、被告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523294.97元及律师费72220元、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0月24日,利息10556.25、罚息173.11元、复利5.28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计至2020年9月12日止;后续利息对逾期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对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佛路中边工业区段(原中铝厂)厂房的水冷机三台、手动卧式建筑铝型材表面处理设备(氧化、着色、电咏)一批、手动卧式建筑铝型材表面处理设备(消光电咏)一批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舒德东、邓丹凤、舒彤、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舒德东、邓丹凤、舒彤、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向被告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6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舒德东、邓丹凤、舒彤、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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