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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57****666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3民初1975号
    案号 (2021)粤0703执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4611219】。一、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52672.38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截止至2019年11月3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16047.17 元,自 2019年11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继续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二、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 20000元及律师费235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三、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则以其名下所有的现由广州赛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动产,包括个体化基因组测序仪+计算机服务器和分析软件套装、流式细胞仪、个人基因测序仪以及研究性倒置荧光显微镜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款项优先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四、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则以其自有的保证金 200000元以及对广州赛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508000元应收租金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款项优先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五、被告涂晓敏对上述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的上述债务在原告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及质权优先受偿权后,对原告未受偿范围部分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被告涂晓敏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1922.2元,由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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