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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57****666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4民初41号
    案号 (2020)粤0784执3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合同编号为4400142010****030035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10911.3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合共53363.86元;从2020年3月22日起至该笔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6000元; 四、被告涂晓敏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有权对质押的机器设备[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黄埔镇大雁工业区雁东五路(雁南路与雁东五路交汇处)的分体机热生产线一批的动产]折价抵债或对拍卖、变卖的处置款在32000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负债务,就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中山市爱美泰电器有限公司项下的应收租金收入在38400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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