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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耐新机械(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尚奎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3774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9073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7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耐新机械(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加工费813318.19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以813318.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立案之日2016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7元,诉讼保全费4570元,全部由被告耐新机械(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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