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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833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5854号
    案号 (2017)苏0602执18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8
    发布日期 2018-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10月26日,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2392797.13元。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案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海门市新通海沙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朱伟平、黄彩娣对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海门市新通海沙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朱伟平、黄彩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32.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82932.5元,由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海门市新通海沙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朱伟平、黄彩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865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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