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2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2021年05月06日09时18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田源路新安花园56幢路边时,发现该处有人派发印刷品广告。现场有三人在路边派发印刷品广告给路过行人,并将广告塞于路边车辆门把手、雨刮器上。该广告为铜版纸双面彩色打印,上印有“建德八佰伴”、“打造浙西一站式商业航母,建德八佰伴蓄势待发”等字样,以及八佰伴购物中心的业态图、效果图等,落款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电话。经询问派发传单人员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雇佣。执法队员询问地址后前往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洋安路八佰伴销售中心,该处负责人承认传单为其雇佣人员派发。经进一步调查查明,上述传单印发人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王坚。2021年05月06日当事人为宣传洋安八佰伴购物广场、增加人气,安排人员在新安江街道田源路派发关于洋安新城八佰伴购物广场广告传单,于05月06日09时18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另经查证,2020年10月20日我局曾对当事人进行过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07号)。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规定,属于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有关宣传物品”,结合《关于对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的通知》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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