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1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2021年05月08日09时22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至新安江街道法院路50号,发现有人左手持有印刷品广告单页,右手拎有一袋印刷品广告,从附近店内走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公务。经查,该派发人员系受江和城开发商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雇佣,在法院路对沿街商户进行派发,该广告为彩色双面打印,A3纸大小,正面为红底,上方印有“建德八佰伴、全国第32座八佰伴购物中心、2021年12月开业!”等字样,中间印有“八佰伴业态落位”等字样和各层业态效果图,下方印有“江和城”等字样,落款开发商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反面为红边白底,上方印有“打造浙西一站式商业航母,建德八佰伴蓄势待发”等字样和各地八佰伴内容介绍。后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巡查,发现锦江北路49号门把手、运管路5A幢信箱,均塞有该印刷品广告,现场已拍照取证。2021年05月11日执法队员现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4274号),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到中队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杭州市和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坚,2021年05月08日该公司为宣传新开业八佰伴购物中心,雇佣人员在法院路、锦江北路、运管路等路段派发印刷品海报,被执法队员检查发现。另经查证,2020年09月30日我局曾对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进行立案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07号),2021年05月06日我局曾对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进行立案查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杭建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4-0224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有关宣传物品。”的规定,结合《关于对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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